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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重庆黔江高新区玻纤及复合材料 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》发布
发布时间:2025-07-08   浏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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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黔江高新管委会印发《重庆黔江高新区玻纤及复合材料 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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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黔江高新区玻纤及复合材料产业

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支持黔江区等11个区县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》(渝府办发〔2024〕34号)要求,为加快推动黔江高新区玻纤复合材料产业向集群化、高端化方向发展,助力打造渝东南现代化产业高地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从事玻纤纱生产及下游玻纤深加工的制造业企业。磁性材料及元器件生产制造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二章奖励办法

第三条 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条。鼓励存量企业引荐产业链相关工业项目落地,新项目建成投产一次性奖励引荐企业2万元。新入驻企业投产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(含)-5000万元、5000万元(含)-1亿元、1亿元及以上的,再分别一次性奖励引荐企业5万元、10万元、15万元。

第四条 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行业展会。参展企业按参展费用(场地费、展位费)的50%给予奖励,每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。

第五条 支持企业构建产业生态圈。支持玻纤产业链发展,鼓励工业企业消纳玻纤产业链上企业生产的玻纤纱、玻纤布、网格布、玻纤改性材料和玻纤深加工产品(不含关联交易、内部交易),年累计实际采购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按其当年配套采购额的0.5%给予采购企业奖励,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。

第三章附则

第六条 政策享受原则。本办法中的奖励扶持政策与企业成功申报的国市政策可同时享受。本办法奖励项目与我区其他产业奖励项目重复的,可按就高原则执行,不重复享受。

第七条 政策修订与冲突。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冲突,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为准。本办法执行期间,如遇国家或重庆市政策调整,本办法相应修订。

第八条 取消事项。申报人在申报年度内,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:

1.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;

2.发生较大(Ⅲ级)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;

3.被列入“信用中国(重庆)”黑名单或者失信人名单的;

4.在各级审计和检查中被查出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;

5.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;

6.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。

第九条 特别说明。新增项目原则上须在3年内实现投产,未按合同投产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。

第十条 政策解释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制定申报指南。本办法施行前,企业已获得的称号不适用本奖励办法。

第十一条 政策生效。本办法自2025年7月25日施行。



▓ 来源:黔江高新区

▓ 责编:情报君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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